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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回国定居,卖掉湾区那套房子、美国的税也交了,国内还要再交 20% 的个税吗?

Marie Wang & Kevin Mo | Meridian Keystone Real Estat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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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中国税务居民出售湾区住房,增值属境外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 20% 计税;美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按分国限额抵免,不足部分在国内补缴,超出部分结转 5 年,于成交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Section 121 免税的增值美国税为零、国内无税可抵;FIRPTA 预扣是预缴,不等于可抵免税额。

Key Takeaways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境内和境外所得纳税;实施条例第二条把「住所」解释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户籍在国内、回国定居的,判断居民身份不看当年住满多少天。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七)项把转让中国境外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列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税率为 20%,且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单独计算。
3《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允许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按国家汇总计算,美国实际缴纳额低于限额的在中国补缴差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三条、第六条)。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八条)。
5可抵免的是依来源国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不含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返还的税款(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四条)。美国 Section 121 免掉的 $25 万(单身)或 $50 万(夫妻)增值美国税为零,没有可抵的税;FIRPTA 按成交金额 15% 预扣的是预缴,可抵免的是报税结算后的实际税额。
6示意算例:$600 万成交、原值 $300 万、卖房费用 $30 万,中国按 20% 计税 $54 万;按 20% 简化估算的美国联邦税约 $44 万,只抵联邦税时国内约补 $10 万,等于 $50 万自住免税额乘以 20%。过户时 FIRPTA 预扣 $90 万,不是抵免依据。
7两处没有官方明文:国内「满五唯一」免税能否适用于境外房产;加州州税能否在国内抵免——中美税收协定第二条只把美国联邦所得税列为适用税种。协定第四条对两国双重居民个人没有列出判定顺序,规定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直接回答

成交当年已回国定居、是中国税务居民的,卖湾区房的增值要在国内按 20% 申报,美国已缴所得税在限额内抵免、不足补缴,申报期为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身份怎么判断:户籍在国内、全家回国定居的,通常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看当年住满多少天(《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税率见第三条(财产转让所得 20%),抵免见第七条(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申报期见第十三条;美国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六条)。

容易漏算的是自住免税那一块。美国 Section 121 让符合条件的自住房增值免税 $25 万(单身)或 $50 万(夫妻)(IRS Publication 523),这部分在美国的税是零;中国税法里没有对应的扣除,国内「满五唯一」免税能否用于境外房产也没有明文。所以美国免掉的那部分增值,可能正是国内要补税的部分。

回国定居后出售湾区自住房的中国个税示意:$600 万成交、美国 Section 121 免税 $50 万,中国按 20% 计税约 $54 万,抵免美国联邦税约 $44 万后,国内约补 $10 万,等于 $50 万免税额乘以 20%
中国税务居民出售湾区自住房 · 示意算例(假设数字,仅计美国联邦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IRS Publication 523

这篇文章适合谁

  • 持中国护照、户籍仍在国内,已经搬回国定居,名下还有一套 Palo Alto、Los Altos、Los Altos Hills 一带 $500 万以上自住房准备出售的业主
  • 还在湾区、计划一两年内回国,正在排「先卖房还是先回国」时间表的家庭
  • 房子已经在回国后卖掉、美国那边也报完税,第一次准备在国内申报境外所得的卖家
  • 替已回国定居的父母或配偶整理湾区卖房文件、和国内税务师对接的家庭成员

本文讨论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的房子。用 LLC、信托或离岸架构持有的,中美两边的计税方式都不同;仍持美国绿卡或已入美国籍的,美国端要按税务居民或公民申报,也不在本文展开。

三个判断维度

这笔税要依次回答三个问题:成交那一年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中国按什么口径算这 20%;美国交过的税能抵掉多少。第一个问题决定要不要在国内申报,后两个决定申报后要不要补、补多少。

维度一:成交那一年,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把「住所」解释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户籍还在、全家回国定居的,通常就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时判断居民身份不看当年住了多少天,183 天那条标准是给无住所个人用的。

卖房所得属于哪一类、来源于哪里,也有明文。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一条第(七)项把“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把财产转让所得列为应税所得,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所以卖出时点和身份是连在一起的。回国定居之后才成交的,这笔所得落在你作为居民个人的纳税年度里,国内申报绕不开。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条),条文里没有按回国日期把一年拆成两段的规定,回国当年早些时候卖出的,同样可能在申报范围内。

回国之前就成交的,要看那一年你在中国算不算有住所。实施条例看的是「习惯性居住」,不是某一年人在哪里;户籍一直在国内、在美国工作多年的人,在美国那几年是否已经不算在中国有住所,条文没有给出按年份划线的标准。如果同一年你又是美国税务居民(持绿卡或满足实质居留测试),就成了两国的双重居民。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有列出常见的「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判定顺序,原文是:“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赶在回国前卖,并不能由你自己认定为不必在国内申报,成交年度的身份要请两边的专业人士一起确认。

Marie Wang 在 YouTube 频道 @MarieWang(44K+ 订阅)解读离岸信托新规时,给考虑换身份的家庭的提醒是:「资产先行,身份要慎重」,落地之前先找专业人士做好税务规划。她讲的是拿美国身份;回国定居是同一件事的反方向。税务居民身份一换,同一套湾区房子卖出时要面对的税表也跟着换。

维度二:中国怎么算这 20%——和美国不是同一套口径

计税公式写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见第三条第(三)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夫妻共有的,按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计算。

公式看上去和美国一样是「卖价减成本」,但至少有四处口径不同,两边算出的增值通常不相等:

  • 没有自住免税额。中国税法里没有 Section 121 那样的 $25 万 / $50 万扣除。国内住房有「满五唯一」免税:国税发〔2006〕108 号第五条重申财税字〔1999〕278 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条能否适用于境外房产,没有官方明文;即便可以适用,国内名下另有住房的,「家庭唯一」这个条件也很难成立。
  • 原值要靠凭证。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财产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十几年前买入时的结算单和装修付款记录,决定你今天能扣多少。
  • 合理费用的范围不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把合理费用界定为“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国内住房转让另有国税发〔2006〕108 号列明的装修费用(商品房最高按原值的 10% 扣除,要求税务统一发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美国报税时从售价中减去的经纪佣金、过户费用和资本性改良支出,在国内按什么口径扣除,没有针对境外房产的专门规定。
  • 按人民币计算。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币所得“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二条对境外所得和境外已缴税额沿用这一条。多年前以美元支付的购房原值按哪个时点的汇率折算,条文没有单独规定;折算口径不同,人民币计算的增值与美元增值就可能不一样。

维度三:美国交的税能抵多少——分国限额、实际缴纳、结转 5 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写明了两种结果:美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限额的部分当年不能抵,“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限额按国家汇总,不按项目分开。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来源于一国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相加,就是来源于该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回国当年你在美国还有工资、租金等所得的,要和卖房所得放进同一个「美国」限额里比较;结转下来的余额,也只能抵以后年度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能拿来抵的,只有「实际已经缴纳」的税。公告第四条把可抵免税额定义为“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并把“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排除在外。由此推出三点:

  • Section 121 免掉的那部分增值,美国没有征税,也就没有可以抵的税。美国免掉的,可能正是国内要补的。
  • 过户时被预扣的 FIRPTA 税款是预缴,最终以报税结算后的税额为准,多扣后退回的部分不能拿来抵。
  • 加州州税能不能抵,没有明确口径。中美协定第二条把美方适用的税种写为“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允许抵免的是“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国内法的表述是“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缴纳的所得税,加州州所得税是否包括在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协定也写明,这笔所得两边都可以征税。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美国有权征税,并不取消中国作为居民国的征税权,两边重复的部分,按第二十二条以抵免的方式消除。

示意算例:$600 万卖出一套湾区自住房,国内可能补多少

先看量级。据 MK Bay Area Pulse(MLSListings 数据),2026 年第二季度 Palo Alto 成交 139 套独栋,中位成交价 $410 万;Los Altos Hills 成交 32 套,中位成交价 $572.5 万。下面用一套 $600 万成交的自住房做示意,表中数字全部是假设,只用来说明计算结构,不对应任何真实交易。

核心数字先讲:假设原购入价 $300 万、卖房费用 $30 万,两边算出的增值都是 $270 万。美国扣除 $50 万自住免税额(夫妻各 $25 万)后,按 20% 简化估算的联邦税约 $44 万;中国按 20% 计税为 $54 万,只抵联邦税的话,国内要补 $10 万,正好等于 $50 万免税额乘以 20%。过户时被预扣的 FIRPTA 税款是 $90 万,这个数不能拿来抵免。

项目(示意,美元)美国:联邦所得税中国: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6,000,000$6,000,000
减:原购入价$3,000,000$3,000,000(假设国内认可同一原值)
减:卖房费用$300,000$300,000(假设国内全额认可,实际口径待确认)
增值$2,700,000$2,700,000
减:自住免税额$500,000(Section 121,夫妻各 $25 万、分别申报)无对应扣除(「满五唯一」能否适用无明文,按不适用示意)
应税增值$2,200,000$2,700,000
税率20%(长期资本利得最高档,简化)20%(《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税额约 $440,000$540,000(即抵免限额)
可抵免的美国税—约 $440,000(只计联邦所得税)
国内需补缴—约 $100,000
过户时 FIRPTA 预扣$900,000(成交金额的 15%,预缴,报税后多退少补)不是抵免依据

表格假设:卖方为夫妻,成交时均为美国非居民外国人,以个人名义共有、符合 Section 121 条件;两人各自以 1040-NR 申报,各享 $25 万 Section 121 免税额,合计 $50 万;国内认可与美国相同的原值和卖房费用;两国税额均以美元列示,未做人民币折算;美国联邦税按长期资本利得最高档 20% 简化估算,实际适用 0%、15% 低档的部分会让美国税更低;加州州税未计入抵免,见下文。数据来源:《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IRS Publication 523、IRS FIRPTA 规则、MK Bay Area Pulse 2026 年第二季度(MLSListings)。更新时间:2026-10。适用范围:成交当年为中国税务居民、以个人名义持有湾区自住房的卖方。

要记住什么:国内补的这 $10 万,来源就是美国免掉的那 $50 万增值。美国没有收税,国内就没有税可抵。这个数还会往两个方向变。第一,美国实际联邦税会因为低档税率比 $44 万少,国内要补的随之更多。第二是加州州税:按 FTB 税率表,加州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 12.3%,应税所得超过 $100 万的部分另加 1% 的心理健康服务税,$220 万应税增值对应的州税远超 $10 万。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认可加州州税可以抵免,国内就可能不用补,超出限额的部分还能结转 5 年;不认可,就要补这 $10 万。

Section 121 的资格条件,以及搬离后多久卖还能用上免税额,见搬回国后湾区自住房卖掉还是留着出租;超出免税额的部分在美国要交多少,见湾区卖自住房、$50 万免税额不够时超出部分怎么算。

过户前后:哪些文件会成为国内的抵免凭证

核心先讲: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条要求,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对湾区卖房来说,这套证据分散在 escrow 公司、IRS、加州 FTB 和你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最好在过户当时就开始收齐。

文件谁出具、什么时候拿到在国内用来证明什么
买入时的结算单(Closing / Settlement Statement)、资本性改良的合同与付款记录当年的 escrow 公司、施工方;需要自己保存财产原值;凭证不全的,原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卖出时的最终结算单(Final Settlement Statement)escrow 公司,过户时转让收入和卖房费用
Form 8288-A(Copy B)买方报送 IRS 后,由 IRS 盖章寄给卖方FIRPTA 预扣额:预缴,不等于最终税额
Form 593过户时由 escrow 出具加州预扣额:同样是预缴
1040-NR(联邦)与 540NR(加州)申报表卖方或其 CPA,成交次年提交按美国法律应当缴纳的最终税额
IRS 账户记录(Account Transcript)、补税缴款或退税到账的银行记录IRS(可用 Form 4506-T 申请)、你的银行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认可方式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要记住什么:两国的时间表对不上。按 IRS 的 1040-NR 填表说明,当年有美国工资的,申报截止是次年 4 月 15 日,没有的是 6 月 15 日;IRS 处理和退税还要时间,而国内申报截止是 6 月 30 日。公告第十条第二款留了余地:已申报境外所得、当时没拿到凭证没做抵免的,以后取得凭证可以追溯到所得所属年度抵免,“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美国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所以顺序应当是先按时申报所得,凭证到了再抵免,不要等凭证齐了才申报。

实战观察:人已经不在湾区,卖房和两边报税怎么衔接

Kevin Mo 和 Marie Wang 在 YouTube 频道 @KevinMoRE(24K+ 订阅)讲 LLC 与信托持有的一期里提到,对高端买家,买房是资金、身份、法律、隐私、贷款、税务和家庭规划同时交织的过程。卖房同样如此,回国定居的卖家还多一层:人已经不在湾区。

成交本身可以远程推进。MK Group 在 Atherton 经手过一笔 $800 万的 off-market 卖房:卖家夫妻长期不在湾区,房子的价值主要在土地而不在屋况,交易在任何上市准备开始之前就与本地开发商谈定,夫妻只需飞回来签字,其余流程由团队在当地协调(案例详情)。这笔交易的卖家常住地没有公开,本文不推断他们的税务身份;它能说明的是,escrow 关账只是美国这一侧交易的结束。对成交当年已是中国税务居民的卖家,美国报税、加州预扣结算和国内申报这时才刚开始,而且要在两个国家、两套截止日之间完成。哪份文件在谁手里、哪天能拿到,最好在挂牌前就和 CPA 列成一张时间表。

常见误区

误区一:“美国已经交过税,国内就不用管了”

不对,抵免不等于免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三条要求居民个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即使美国已缴税额足以覆盖国内应纳税额、最后一分钱不用补,申报这一步也不能省。美国税不够抵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写明“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误区二:“美国自住满两年就免税,国内也一样免”

不一定。Section 121 是美国法里的扣除,中国个税法没有对应条款。国内「满五唯一」免税能否适用于境外房产,目前没有官方明文,申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自行按免税处理。美国免掉的那部分增值没有缴过税,按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四条「实际已经缴纳」的口径,也就没有可以抵免的税额。在上文的示意算例里,$50 万免税额对应的正是国内可能要补的约 $10 万。

误区三:“FIRPTA 扣掉的 15% 就是我在美国交的税”

不是。FIRPTA 预扣按成交金额计算(IRS 规定成交金额 $100 万以上按 15% 预扣),性质是预缴,最终税额以 1040-NR 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示意算例里预扣 $90 万,结算后的联邦税约 $44 万,差额退回。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把“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排除在可抵免税额之外,拿 Form 8288-A 上的预扣额去申报抵免会多抵;能抵的是结算后实际负担的税。加州 Form 593 的预扣(默认按成交价的 3⅓%,也可以选择按增值计算,符合条件的自住房可以豁免)同理。预扣怎么申请减免、怎么退回,见外国人在湾区卖房,FIRPTA 预扣 15% 怎么退回来。

误区四:“我一年在国内住不满 183 天,就不算中国税务居民”

对有住所的人不成立。《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 183 天标准针对的是「无住所」个人;户籍在国内、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国内习惯性居住的,属于有住所,不论当年在国内住了多少天,都是居民个人。回国定居后常年两地往返、每年在国内实际停留不到半年的,也不能据此认定自己是非居民。

误区五:“我拿的是美国护照,回国以后也一样按 183 天算”

规则不一样。外籍个人在国内一般没有户籍,通常按无住所个人判断: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住满 183 天才是居民个人。即使成了居民个人,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卖湾区房的价款由美国买方支付,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六年从哪一年数起,需要个案确认。美国公民不论住在哪里都要向 IRS 申报全球所得,两国身份叠加时的安排,建议回国前就请跨境 CPA 规划。

下一步行动

  1. 先确定成交年度的身份:把回国日期、户籍、家庭和主要经济利益所在地、当年在美国的签证或绿卡状态写下来,请国内税务师和美国 CPA 一起判断,那一年你是中国居民个人、美国税务居民,还是两边都是。
  2. 挂牌前把两本账放在一起算:美国一本(联邦税、加州州税、Section 121 是否适用、FIRPTA 与 Form 593 各预扣多少),中国一本(原值、合理费用、汇率口径、20% 税额);并就两个没有明文的问题——「满五唯一」能否用于境外房产、加州州税能否抵免——向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答复。
  3. 现在就开始收证据:买入时的结算单和装修付款记录(决定原值),卖出时的最终结算单,Form 8288-A、Form 593,次年的 1040-NR 与 540NR,以及 IRS 账户记录和补税、退税的银行记录。
  4. 按时申报,凭证到了再抵:在成交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八条);美国凭证当时还没到的,先申报所得,取得凭证后在五年内追溯抵免。

本文用于决策教育,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具体执行请与合作律师、美国 CPA 及国内税务师确认,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认定、境外房产转让的原值与费用口径、「满五唯一」能否适用于境外房产、加州州税能否在国内抵免,目前或没有统一的官方口径,或高度依赖个人事实。文中中国法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与中美税收协定为 2026 年 10 月查阅的现行文本,美国规则以 IRS、加州 FTB 当年规定为准;算例数字均为示意。

联系 MK Group

MK Group(Meridian Keystone Real Estate Group)是一支专注湾区半岛 / 南湾豪宅市场的顶级房产经纪团队,由湾区房产 YouTube 头部双 IP Marie Wang 和 Kevin Mo 联合创立,隶属于 Keller Williams。 中英双语服务 200+ 高净值华人家庭,覆盖 Palo Alto、Atherton、Hillsborough、Los Altos、Menlo Park、Cupertino 等核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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